3.2 送达货物经甲方拆箱验收认定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迟延付款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3.3 首批货物的暂定供应时间、总量约定如下:
(说明:选用条款,适用条件为需要分批交货,不适用则划长斜线示意。)
3.4 如果甲方因临时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接纳所交货物,甲方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当甲方提出的推迟时间累计不超 90 天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不得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索赔要求。
3.5 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为 省 市 区 路 项目工地范围内,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变更,甲方应书面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变更指定地点在市内的,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运送至市外的,乙方按以下第项约定向甲方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
(1)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增加的运输费用;
(2)乙方按以下标准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