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货物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回相应货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8.8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在经甲方通知后 天内仍不完成整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补偿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9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经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货物的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 的违约金。
8.10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致使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已经交付的货物按合同约定价格的结算,同时,甲方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的违约金。
8.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责任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价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他方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8.12 未经本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本合同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