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
医疗期应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支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在6个月之内的,当月休病假满1个整日历月的,岗位工资和基础工资按70%计发,工龄工资照发,特殊工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不满1个日历月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其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之和的30%(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工龄工资照发,特殊工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病假6个月以上的,按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发给疾病救济费,岗位工资、特殊工资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经用人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上岗的,按新聘任(用)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不能从事工作的,按《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桥人[2008]310号办理。
第十条事假
(一)事假是指员工因私事请假。员工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请事假天数(一般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及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集团公司机关、分公司和项目部员工请事假超过2天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零星事假累计达到8小时按1天计算。
(二)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及眷属、外籍华人眷属,因私事短期出境请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申请赴港、澳、台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申请出国的一般不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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