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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期管理规定(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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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

1、2项办理。

4.归侨或台胞、台属员工的父母已逝,可探望在境外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40天;在境内会亲(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

5.归侨、侨眷回国或台胞员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过去没出境探亲或私事出境,也未在境内会亲,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的,按本条(三)款1、2项办理。

6.探亲路程假:去境外探亲的,按境内段加境外段往返所需实际天数计算;境内探亲(会亲)的,按普通员工探亲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期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休探亲假期间患病不另计算病假。休病假、产假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超过一个月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员工休探亲假和探亲路程假期间,工资(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下同)照发。

第五条婚假

员工在工作地区结婚,给予3天婚假;如对方工作地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的,可给予7天假期,另按往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在探亲地点结婚时,不另给路程假)。晚婚员工增加婚假15天。各子公司执行机关所在地政府晚婚假期奖励规定。

员工休婚假和结婚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六条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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