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
1.已婚员工的父母与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能再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2.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可探望配偶的父母(配偶与其父母不居同一地)。
3.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可同时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和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假期可合并计算。如配偶与父母的居住地在同一路线方向的,路程假按远的计算,不在同一路线方向的按两地分开计算。
员工请探亲假,另外根据路程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按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按财务规定计算的往返路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与基础工资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 港、澳、台和归侨、侨眷员工的探亲假
1.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出境探望配偶,分居四年及以上的,一次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一个月计算给假。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分居四年及以上一次给假四个月,三年的一次给假70天,两年的一次给假45天,一年的一次给假20天。
3.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符合探亲规定,因故不能出境探亲,可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父母或配偶。如其父母、配偶也不能回来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及配偶的父母,也可会见从境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其假期按本条(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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