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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安装规范(1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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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必须用防爆管件做充填密封;
  三、保护管与现场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及拉线盒连接时,应安装隔爆密封管件并做充填密封;密封管件与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及拉线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0.45米;密封管件与现场仪表、检测元件和电气设备间,应按其所在危险场所和区域的类、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隔爆型、安全防爆型或防尘型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0.45米;
  四、全部保护管系统必须确保密封;
  五、保护管应采用管卡固定牢固,不应采用焊接固定。
  第7.1.5条 线路沿工艺管架敷设时,其位置应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侧;当工艺管道内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的密度大于空气时,应在工艺管道的上方;反之,应在其下方。
  第7.1.6条 线路在现场接线或分线时,必须按危险场所和区域的类、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防爆型或隔爆密闭型分线箱或接线盒,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并应加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第7.1.7条 采用正压通风防爆仪表箱的通风管必须保持畅通,且不宜安装切断阀。
  第7.1.8条 采用正压通风防爆的仪表箱,安装后应保证箱内能维持不低于设计规定的压力值;当有低压力联锁或报警装置时,其动作应准确、可靠。
  第7.1.9条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及防爆仪表、电气设备引入电缆时,应采用防爆密封填料函进行密封;外壳上多余的孔应做防爆密封。
  第7.1.10条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仪表箱以及仪表和电气设备,应有“电源未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
  第7.1.11条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按本规范第7.1.2、7.1.3、7.1.5条和第7.1.4条二款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质安全线路和非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共用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
  二、当采用芯线无屏蔽的电缆或无屏蔽的电线时,两个及其以上不同系列的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
  三、本质安全线路敷设完毕,应采用50赫兹正弦交流电压进行一分钟的绝缘强度试验,不应击穿。试验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质安全线路对地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
值的两倍。当其值小于500伏时为500伏。
  2、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之和的两倍加1000伏。当其值小于1500伏时为1500伏。
  四、本质安全线路及其附件,应具有耐久性兰色标记。
  五、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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