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等别分级的做法已在我国沿用了几十年,证明在工程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本标准仍采用先分等后分级。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关系到国计民生,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确定,一旦确定后,不得轻易改变。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则可具体情况,经论证后作适当调整。 2.1 工程等别
2.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根据水库规模、防洪对象的重要性、治涝规模、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水电站的装机容量等,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
在1949年~1959年期间,我国基本按照前苏联规范划分工程等别,以电站装机容量、灌溉与排水面积和河道通航标准等作为分等指标,未考虑库容指标。直至1959年,我国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基本技术规范》,其中的分等指标项目仍与前苏联规范基本相同,只是将电站装机容量指标适当提高。在1961年南方防汛会议上提出的《水库防洪安全标准》(草案),第一次将水库库容作为水库工程分等指标。我国1964年制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草案),列入了库容、防洪御潮、灌溉排水、装机容量等指标项目。1978年颁布的SDJ12-7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1987年颁布的SDJ217-8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1994年颁布的GB560201-94《防洪标准》,这些标准中的工程分等项目仍与1964年标准基本相同。考虑历史沿革情况和遵循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的原则,根据GB50201-94表6.1.1,本标准列入库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和装机容量等六项工程分等指标。 (一)库容分等指标
我国1961年在《水库防洪安全标准》中首次提出的水利水电工程分等库容指标,直至GB50201-94颁行,始终没有作过改变。本标准在修订时,考虑到国家对工程统计上的一致性和不对现行管理体系产生大的影响,仍沿用以往的规定。但本标准对库容的含义作了新的定义,由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改为最高水位以下静库容(因为有些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最高水位可能不是校核洪水位)。
我国1954~1980年间失事的大坝,绝大多数与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特殊情况下的施工质量差有关。其中小型水库大坝的施工质量最没有保证,占了失事工程的95.9%。
通过分析失事大坝的设计资料表明,造成大坝失事的另一主要原因是洪水计算值偏小(不是洪水标准太低),以致据以确定的防洪库容偏小。这与我国50~60年代水文资料短缺和计算经验不足有关。如我国失事的唯一一座大型水库——河南板桥水库(1953年建成)。该水库按重现期100年设计,1000年校核,当时计算的洪峰流量分别为3300m3/s和4236m3/s。遭遇“75.8”洪水跨坝后,对该次洪水实测入库洪峰流量1300m3/s进行了复核,其重现期仅相当于600年,远未达到水库校核洪水标准1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