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建筑物失事后只好重建,故规定其级别不低于堤防级别,可以根据穿堤建筑物规模和重要性确定等于或高于堤防本身的级别。
2.2.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所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系指导流建筑物。影响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的因素很多,表2.2.6归纳为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水建筑物规模等四项指标。保护对象、失事后果属于客观条件,在决定导流方案之前大致就可判断;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和规模必须在拟定导流方案后才能确定。表2.2.6中,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采用同样的分级指标;四项指标均与施工所处阶段相关;"保护对象"中永久性建筑物的特殊要求,系指在施工期不允许过水,或其他特殊要求;"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在每一施工阶段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阶段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一、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 使用年限不叠加计算;“临时性挡水建筑物规模”一栏中,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为设计水位时所拦蓄的水量。表2.2.6同等采用SDJ338-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表2.2.1的规定。
2.2.7 本条规定了表2.2.6的使用方法。为工程安全起见,本标准规定根据四项独立指标分别划分级别,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2.2.8 我国工程实践中,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等特大型工程外,尚无水利水电工程的临时建筑物定为2级。本条规定某些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可以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提高一级。特殊工程还可根据第1.0.4条规定,在另行确定其工程等别后,再确定其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3 洪水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不仅关系到工程安全,也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等综合性政策问题。由于水文因素的不确定性很多,同时也受目前认识能力的限制,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总会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制定标准的原则,对失事后影响较大的工程,应使其承担的风险小一些,反之则可大一些。不顾经济代价,片面提高和安全性是不合适的。
山区、丘陵区地形条件、洪水特性和工程特点等与平原、滨海地区不同,永久建筑物与临时建筑物的要求也是不同。本标准对水工建筑物按照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和施工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等分类,分别制定各类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从地形条件、洪水特性和工作特点诸方面来看,山区、丘陵区与平原、滨海区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同,它们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分别确定。
3.1.2 本条的规定参照GB50201-94表6.2.1注的内容。
3.1.3 河流上梯级开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各不相等,建设时间也不同步。新建工程上游或下游已建有(或规划兴建)梯级水库工程,在确定其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