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1.0.3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和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 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1.0.5 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工程等别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2.1.3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2.1.3确定。
表2.1.3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2.1.4 灌溉、排不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2.1.4确定。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4 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注:1、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2、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3、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
2.2 水工建筑物级别
2.2.1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的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
表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