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2.2.3 水库大坝按2.2.1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2.2.3 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注: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
2.2.4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2.2.5 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确定。穿堤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的级别高者确定。
2.2.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
表2.2.6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2.2.7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