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我国使用前苏联规范,将灌溉与排水(即治涝)合在一起,列出工程分等指标,且指标较高。1959年和1964年颁发的规范和标准,仍沿用50年代的方式。SDJ12-78只列了灌溉分等指标,SDJ217-87分列了灌溉的排涝分等指标,GB50201-94将治涝和灌溉分等指标单列。表2.1.1-3列出了各标准的指标值。
根据有关部门典型调查分析,治涝工程年平均效益一般比防洪工程高60%左右,治涝面积越大,这种效益差别越大。故对同一等别工程,治涝工程分等指标规定低于防洪工程分指标。由于灌溉工程年均效益大,一旦遭到破坏损失较大,故其等别指标规定又较治涝工程有所降低。
表2.1.1-3 各期标准灌溉与治涝面积指标(万亩)
从表2.1.1-3可以看见,现行标准指标比前苏联标准和1959年标准低;与1964年标准相比,灌溉指标是取中值;与SDJ217-87相同。本标准采用GB50201-94规定的指标值。 (四)供水工程分等指标
供水工程指直接从江河取水的取水工程、区域引水或跨流域调水的总干渠工程等。供水对象主要为城镇、工矿企业,也常包括一部分农业灌区。供水工程根据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分成五等。其分等的城镇及工矿企业重要性指标可参考表2.1.1-2确定。 (五)水电站分等指标
我国各时期使用和制定的规范、标准对水电站的分等指标规定列于表2.1.1-4。
表2.1.1-4 我国各期规范、标准中水电站分等指标(104kW)
上表数据表明,1978年以来,水电站分等指标有了较大提高,反映了我国水电站建设技术日益成熟,防范洪水能力增强,可以提高分等指标,降低工程造价。本标准根据GB50201-94表6.1.1确定水电站分等指标值。
2.1.2 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能同时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任务。为工程安全起见,按表2.1.1确定其等别时,规定按各项任务指标对应的等别中的最高者确定整个工程的等别。
2.1.3 拦河水闸除了调节水位、控制量外,在汛期还宣泄洪水,泄洪运用应为水闸规模和安全的主要控制条件。因此,拦河水闸工程应以其过闸流量分等。
江苏、安徽、山东、河北等省一般把过闸流量1000~100m3/s的水闸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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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1000m/s以上的列为大型,100m/s以下的列为小型。江苏省199座大中型水闸资料统计,它们的级别与按表2.1.3分等、按表2.2.1定级相比,符合率为77.8%。因此,本标准规定的分等指标基本合适。
2.1.4 本条根据GB/T50265-97《泵站设计规范》的2.0.2条、2.0.3条拟定。
2.2 水工建筑物级别
2.2.1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对建筑物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它根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指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对整个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次要建筑物指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建筑物,如失事后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运行的挡土墙、导流墙及护岸等。
2.2.2 失事后果十分严重水利水电工程,其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有些水利水电工程兴建于人烟稀少地区,即使失事,对下游不造成大的灾害,如对自身效益影响也不大时,其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可以降低一级。但是,对于这样的提级和降级,必须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2.3 水利水电工程失事对下游的影响,与失事时的水头有很大关系。高坝形成的水库水头较高,因此,高坝的结构安全度与低坝应有所差别。本条采用SDJ12-78第8条对大坝提高级别的规定。
2.2.4 当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基础设计通用数不易准确确定;采用新型结构时,由于实践经验少,较难评价结构的可靠性。在这些情况下,为确保工程安全,可以将主要建筑物级别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其意义在于只提高结构设计的安全参数。本条采用SDJ12-78第8条的规定。
2.2.5 本条规定堤防工程级别的确定应遵循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穿堤建筑物与堤防同起挡水作用,且一旦失事修复困难,很多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