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时,还应根据梯级开发规划,考虑上游水库对本工程的影响。以及本工程对下游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3.2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2.1 山区、丘陵区河流较窄,洪水峰高、量大,时段变幅也大;其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高度一般也较大。不同坝型抗御洪水的能力是不同的,土坝、干砌石坝、堆石坝等没有胶结材料的土石坝,洪水漫顶极易引起垮坝事故,其校核洪水标准相对应高一些;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等有胶结材料的坝在洪水适当漫顶时不会造成垮坝事故,其校核洪水标准相对应低些。
我国在1978年以前采用的校核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没有区分筑坝材料形式。1978年颁布的SDJ12-78,按不同筑坝材料分别规定不同的校核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各时期采用的洪水标准变更情况见表3.2.1-1。 从表3.2.1-1中可以看出,我国在1961年以前基本上是等同采用前苏联洪水标准。1961年颁布的标准,对2~5级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给出了一个幅度,下限仍维持原来的标准,是提高了洪水标准。1964年颁布的标准基本上又回到了1961年以前的规定,仅3~5级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改为1964年标准的中间值。1978年颁布的SDJ12-78,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又恢复给出幅度,提高了标准。同时,按筑坝材料形式划分不同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土石坝2~5级建筑物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还规定失事后将造成较大灾害的大型水库、重要的中型水库及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库,当采用土石坝时,应以PMF校核);混凝土坝(含浆砌石坝,下同)1级建筑物标准大幅度降低,2~3级建筑物标准未变,4~5级建筑物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1990年颁布的SDJ12-78补充规定, 将各级建筑物的正常运用(设计) 洪水取SDJ12-78的下限;对非常运用(校核)洪水,规定1级土石坝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洪水,降低了5级土石坝洪水标准,并降低了4~5级混凝土坝的洪水标准。1994年颁布的GB50201-94,将设计洪水标准恢复到SDJ12-78的水平(除1级建筑的上限降为重现期1000年);对校核洪水,与SDJ12-78补充规定相比,均改为给出幅度,1级土石坝的洪水标准基本未动,2~5级土石坝总的趋势是洪水标准有所提高,1级混凝土坝洪水标准有所降低,而2~5级混凝土坝洪水标准有了较大提高。
本标准考虑到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按GB50201-94的规定制定洪水标准。表3.2.1根据GB50201-94表6.2.1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