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五条 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要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关心和爱护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实习)教学、毕业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成绩考核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除日常的教学工作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项任务。
第七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中心)下达,无极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行课程主讲制。一般情况下,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职务,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下,应由学院组织试讲和考核,合格后报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凡留校或来校任教的青年教师,都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教风学风、师德修养、外语强化、计算机应用、教育学和教学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及教研室负有培养教师的责任,对于年轻教师,要通过培养,使之胜任教师工作。培养方式可以是集体指导,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