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按教学单位课程表所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要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无故离开课堂或提前、拖延下课。教师要仪表整洁,不得在上课期间处理个人私事。
第五十六条 教师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课程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串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需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同意,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任课教师请假,应填报请假表,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八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第五十九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吉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细则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连续两次发生教学事故或发生较大教学事故影响职称晋升1次,或低聘一级岗位津贴, 严重者给予高职低聘。
第九章 教学考核
第六十条 要逐步建立一套教学工作的考核制度,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推动教学水平的提高。在正常情况下,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正教授在任职期间应讲授2门及以上的本科课程,其中应系统地讲授1门本科主干基础课程并讲授5门次以上,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