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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4)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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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当主讲。对学生反响较大、确实存在问题的教师予以停课。

第十七条 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本单位组织的试讲。教师开新课,教学大纲需经本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教学内容应是本人已形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并经教研室认同。

第十八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学校鼓励院士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广义上)进行的讲授。教师依据教学大纲,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数安排讲授内容。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课程的讲授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要在教研室内充分讨论,集中集体智慧。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提前修订。教学大纲制定后,经学院审核批准要认真执行,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改动。如有改动,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学院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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