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安全环保(SHE)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单独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其条款要求应不低于本规定相应的条款要求。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一)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三) “作业组织部门”是指组织动火作业的职能部门。 (四) “作业所在部门”是指作业地点(设施)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单位。
(五) “作业部门”是指作业(施工)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