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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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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 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地点对《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签字,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签字。

(三) 大检修期间,所属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条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一) 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处、一证、一人”的规定,即:一处作业点开具一张《许可证》、至少配备1名监火人。当新预制(或新安装)的工艺管线、需维修的在用工艺管线穿越不同装置(或界区)时,作业申请方牵头组织会签,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字确认并配备监火人。

(二) 属地单位应有专人监火,应在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施工单位可同时指派专人监火。

(三)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按照以下顺序操作:

1. 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安装盲板,盲板要安装在尽可能靠近动火

位置的阀门(或法兰)处;

2. 然后进行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

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

3. 最后进行气体分析,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四) 凡位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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