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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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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器、管线、附件,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之外、70

米之内的区域;

5. 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

区域;

6. 生产装置区、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

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四)固定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作业区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识。

第八条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进行可不进行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

第九条 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 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或作业组织部门的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在动火作业地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应急措施。新建、技改技措和紧急抢修项目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参加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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