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超过2小时的,《许可证》作废;
(五) 固定动火区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的审批:
(一) 特殊《许可证》最终审批人为所属企业主管生产副总或首席(副首席)技术官;
(二) 一级《许可证》最终审批人为所属企业安环部人员; (三) 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人为所属企业属地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应为部门副职(含副职)以上人员。
第三十条 特殊、一级《许可证》一式四联,由所属企业属地单位、安环部、动火作业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由属地单位、动火作业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油气总公司安环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