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 3.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4.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
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5.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
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6.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
洗槽站;
7.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
火区;
8. 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化验室、桶装油品仓库等火灾危险性区
域的动火作业;
9. 节假日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二级动火作业; 10.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内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该情况主要有:
1.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
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的动火作业;
2. 公用工程系统管网;
3.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