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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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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空间10米范围。

第十五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气体连续监测,这时,可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二级动火作业在其有效期内,应在每日作业前进行气体分析。

第十六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第十七条 动火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分析内容还应包含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有毒物料的浓度,确保分析结果小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区可不做气体分析。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属地单位负责人

(一) 属地单位负责人是该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审批《许可证》或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代表其履行审批职责。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应是部门正职。

(二) 全面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在作业现场组织并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三) 检查、确认《许可证》审批手续,及时制止手续不完备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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