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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7)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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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时,应检查分析,对距动火点15米以内的区域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五)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七)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十)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十一)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十二)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十三) 严禁带压钻孔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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