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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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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 在作业现场逐项确认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五) 监火人离开作业现场时必须停止作业。 (六) 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 审批《许可证》,或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并代表其履行审批职责。

(二) 协调组织作业人按照属地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三)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在作业现场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四) 检查、确认《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许可证》,不得进行作业。

(五) 在作业中,出现紧急情况或者接到属地单位人员停止作业的指令后,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需要撤离现场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六)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四条 动火分析人职责

(一) 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二) 应根据属地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许可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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