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我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矿职业危害防治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解决矿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会议议题:
(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二)审定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或近期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点工作。
(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安委会成员有责任收集安全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必须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
第三章 矿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 矿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组织制定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国家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