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矿属各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危害标准和危害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危害保护。
2. 矿劳动工资部、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矿的从业人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从业人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从业人员进行补签。
3. 矿属从业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劳动工资部、人力资源部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职业危害防治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职工培训中心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从业人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