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医院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矿职业危害防治科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医院应当立即电话报告矿职业危害防治科。
③职业危害防治科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危害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职业危害防治科报告。
②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危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职业危害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危害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危害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危害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危害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危害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一、完善组织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通知》(试行)精神,我矿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职业危害防治科,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重点之一,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我矿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月底的安全办公会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