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巷道进行作业时,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8、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合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煤巷为5m,岩巷为10米,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五、噪音防治规定
1、主通风机房、压风机房、提升绞车房、局部局扇风机、皮带输送机房等固定场所每月定期由使用维护单位负责进行监测一次,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每年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定期分析噪音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局部扇风机遇有更换工作场所必须及时重新进行噪音危害监测。
2、对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主排水泵房、提升绞车房及地面单位等存在可能噪声危害的场所,如果存在噪音超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如在通风机房室内、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提升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等。
3、提升绞车房、通风机房、排水泵房、压风机房等存在噪音危害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噪声声级限值为85 dB (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增加3 dB (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 (A)。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噪音变化,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应当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还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5、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旧技术、旧材料、旧工艺 。
6、各单位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定期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六、粉尘防治规定
1、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系统,由职业危害防治科造计划购买足量合格的粉尘监测仪器,并定期检定和校验,配备防焊、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2、定期开展粉尘测尘工作。要配备足够的粉尘监测仪器仪表,按规程要求开展日常监测,监测数据要纳入日报表管理范围,确保监测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要设置警示标识和公告栏,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浓度,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必须严格执行煤层注水、湿式打眼等综合防尘规定,强化作业场所捕尘除尘工作,在粉尘产生地点必须使用孔口捕尘和爆破喷雾等措施除尘,各运输巷与回风巷、上下山和放煤口、卸载点与转载点,要设置自动控制喷雾装置除尘,按照规定每周检查一次防尘系统状况,及时清除隐患。
4、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职工培训中心认真开展职业卫生全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