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矿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安全活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外来施工人员由各施工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矿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本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