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六)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条 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 监督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一条 矿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 监督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二条 矿主管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矿长抓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防治科的工作,组织制定本矿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职业危害防治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七)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中职业危害重大未遂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矿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矿安全生产中的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矿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矿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目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矿工程生产项目建设中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预防职业危害经费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