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八条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职业危害防治科责令监督整改或处罚:
1、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3、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4、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5、体检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6、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