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监部职工培训中心负责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 我矿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四条 矿各级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将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基层单位要根据矿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