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第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特殊作业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第五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班前会由班组长、队长或布置、安排生产的值班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周五为矿的安全活动日,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安监部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五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习集团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
(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
(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
(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工程矿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所在单位和班组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
(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
(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基层单位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单位来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通知安监部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
(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章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