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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下发展与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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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下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下

三、公民权利可能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相冲突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构成冲突的可能性、现实性以及解决机制

我国宪法第51条在论及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时,为我们呈现的是一幅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图,而不是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图。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但却可能与其“利益”构成冲突,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为前提,这是权利行使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学者指出法律权利设定的首要原则是“无害性原则”,“即,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都不具有危害性。”〔8〕(P403)“这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庭在判决中所认为的,任何一个基本权利只要一行使,即会产生社会关联性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拘束性,这是因为每个人不可能遗世而独立也。”“宪法一方面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保有和行使这个权利所带予私人之利益(吾人可泛称之为私益),另一方面也承认这个私益亦可能侵及公益,故两者间存有一个隐藏的紧张关系。这个紧张关系原则上有待立法者以制定法律的方式消弭及调和之。”“每个基本权利,似乎在本质上,都含有内在的(可)限制性。”“宪法要兼顾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公益,不可使其中之一成为另一个的牺牲品。”〔9〕(P389、348—349、353、389)

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可能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中的哪些利益冲突,还是可能与所有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都发生冲突?是否有一些公民权利不会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冲突?如果有冲突,是否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一定高于个人的所有权利?在某些方面是否也需要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适当作出牺牲来维护个体权利?法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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