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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下发展与(10)

时间:2025-04-2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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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下发展与协调

后一种原因的惩罚会将人作为达到集体目的的手段,而丧失对他们个人的尊重,否定他们的人的尊严——总之,将侵犯他们的尊严。”〔2〕(P118)我们长期以来缺乏一种“对苏格拉底的对个人应当怎样生存的探究”,而是更关心“应当怎样组织国家”。〔2〕(P122)“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 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15〕(P96)当我们强调即使在没有任何人可能知道的情况下,即使在不损害任何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遵守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时,我们是在强调作为人,每一个个体所应该具有的道德感和尊严感。如果我们违背这些我们发自内心认同的基本的做人原则,我们会因此蔑视自己,会不由自主地产生罪恶感,会在内心忏悔。因为我们知道作为“人”必须具备某些基本的品质,人是有尊严、有道德、有基本的是非判断的,在这些价值判断下,我们将自愿接受对我们的惩罚,这种惩罚意味着对我们的尊重。因为只有“人”才能接受这样的惩罚,只有人是主体的时候,是被当作有理性的、自由的、有承担自己行为的能力并因此而有别于“物”(物是意志自由活动的对象而本身没有自由)的时候,才能接受这样的惩罚。〔1〕(P26)

因此,不论我们讲“公共利益”,还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都不应忘记它们只是权利但书的内容之一,权利但书还有一个重要内容是权利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至于“权利本身的道德性”,它应该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不是一个直接的法规范问题(是法规范“背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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