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纲要Q1 2013第9版
5.7 生产和服务的提供
5.7.1 生产和服务的控制
5.7.1.1 生产
组织应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描述有关产品生产的控制。该程序应规定如下内容: a) 描述产品特性的信息的可获得性 (availability);
b) 适用时,产品质量计划的实施 (见5.7.2);
c) 适用时,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的变更要求 (见5.4);
d) 适用的生产、试验、监控和测量设备的可获得性以及使用 ;
e) 必要时,作业指导书的可获得性 ;
f) 确保要求的追溯性贯穿整个产品实现过程(见5.7.3);
g) 实施监控和测量活动;
h) 实施产品放行(见5.9),包括适用的交付和交付后的活动。
5.7.1.2 服务
组织应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描述有关产品服务的控制(见3.1.21)。该程序至少应规定如下内容:
a) 评审和实施组织的、顾客明确的、产品服务和其它服务要求;
b) 适用于服务,试验,监控和测量设备的可获得性以及使用;
c) 适用时,作业指导书的可获得性;
d) 确保标识和追溯性要求贯穿整个服务过程的;
e) 实施监控和测量活动;
f) 过程控制文件(见5.7.1.3);
g) 服务的产品放行要求(见5.9)。
5.7.1.3 过程控制文件
组织要求的过程控制应当文件化并规定在工艺路线、流程卡、检查表、工艺卡中或相当的控制文件中。过程控制应包括验证符合适用的产品质量计划(见5.7.2)的要求、API产品规范要求、顾客要求和/或其它适用的产品规范/法规要求。过程控制文件应包括或引用的指导书和用于过程、试验、检验的接受准则,以及顾客的检验停止点或见证点。
5.7.1.4 产品实现能力文件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实现策划(见5.2)的文件,以及评审/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