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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I Q1第九版 中文版(19)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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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纲要Q1 2013第9版

a) 唯一标识;

b) 校验状态;

c) 设备应能追溯到国际或国家计量标准;若无这类标准存在时,应记录校准或验证的依据(见4.5);

d) 校验频次,在规定的间隔或使用前;

e) 校验或验证的方法,必要时包括调整和再调整;

f) 接受准则;

g) 控制设备校验的使用范围,防止误用;

h) 当发现设备超出校验范围,如果存有疑问的产品已经发运,应评 估上次测量和在设备和产品上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包括维护记录和顾客通知(见4.1.5.2)的证据。

试验、测量和监控设备应:

1) 按计量标准,经过校准或验证,或包括两者;

注: 按规定接受准则的验证应在非可调设备上进行;

2) 使用者所有时间所进行的活动,应具有校验状态标识;

3) 避免可能使测量结果或校验状态失效的调整;

4) 在搬运、维护或贮存期间防止损坏和失效;

5) 应在适合校验、检验、测量和试验进行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试验、监控或测量时,其满足预期应用要求的能力应在首次使用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

注:个人(专用的)的测量设备适宜性的验证和满足5.8要求的证据可以仅限于合同和许可证协议。然而,为了满足5.8c), 5.9d), 5.8e), 和5.8f)要求,证明合同强制限制的许可证是要求的

当设备由组织外部方提供时,包括第三方,个人(专用的), 雇员和顾客自己的设备,组织应验证这些设备的适宜性,并提供满足本条款要求的符合性证据。

组织应保存记录台帐,登记用于确定产品符合要求的所需试验、测量和监控设备,包括唯一标识,应具体到每个设备。

应保存校验和验证结果记录(见4.5)

5.9 产品放行

组织应保持文件化程序,确保产品放行顾客前完全满足策划的安排(见5.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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