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接触网设备维修成本实行预算管理。三级修(精测精修)成本可在预算内按项目管理。
第四十五条铁路局应根据接触网设备使用状况,科学合理安排一级修(临时修)和二级修(综合修)费用。需要开展接触网三级修(精测精修)时,铁路局依据设计文件确定工作项目和工作量,编制预算,经规范审批程序后提出书面建议,资产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铁路局供电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对成本费用预测、控制、分析和审核。
第四十七条供电段应建立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供电段、车间、工区预算责任考核机制,发挥主要职能科室作用,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成本控制。
第四十八条供电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材料消耗,严禁支出超预算。
第七节新产品试运行
第四十九条在运营高速铁路接触网线路上进行新产品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新产品试运行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