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答: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决定了在此过程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主体。包括:
一、国家机关。
二、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四、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18、简述经济权利的含义
答: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19、简述经济职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特征:
一、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其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
三、其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20、简述对策行为的分类
答:其是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行和纵向对策行为。
横行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包括公平竞争行为、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行为和违法行为。
21、简述调制受体的义务
答:一、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
二、依法竞争的义务,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依法竞争,不得非法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22、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答:从经济学上说,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它们通过市场来连接。国家通过市场来引导企业,企业通过市场和消费者进行交换,企业、个人的需求又通过市场传达给国家。
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从其他角度看,调制主体还可进一步分为调制立法主体和调制执法主体等,受制主体则包括企业和个人等。
23、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答:在经济法上,由于存在主体的“二元”结构,因而各类主体具有不同的能力。
一、在经济法上,调制主体具有调制能力,这种能力由国家特别授权或法律规定获得,并通过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