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
26、宏观调控
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27、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29、宏观调控权
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30、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
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31、财政
是指国家和其他公民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32、财政法
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财政关系
是在国家确定、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4、预算法
是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预算体系
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36、预算关系
是指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37、预算调整
是指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债的数额增加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