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
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应同时符合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以气候区Ⅲ为例: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级别增加(七级, 65.0 ~ 85.0, 65.0 ~ 95.0, 75.0 ~ 100.0 ,80.0 ~ 105.0 ,85.0 ~ 105.0 ,90.0 ~ 110.0 ,≤110.0)
现状级距减少,规划级距弹性加强 最高控制为110 (m2 /人)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 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气候区III、IV 、V 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3.0 ~ 36.0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属于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