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金融业(68-71) K——房地产业(72)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74)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75-78)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81)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83) P——教育(84)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87)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92)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93-97) T——国际组织(98)
2、用地分类使用存在的八个问题
(1)覆盖范围不足
与国外发达国家或城市的用地规划都是在行政范围内全覆盖不同,我国原有用地分类缺乏对市域城乡建设总用地的分类覆盖与控制,无法满足“城乡统筹规划”全覆盖的新形势需要:
不能体现全面的节约、集约用地。 对全市域建设总量缺乏统计和控制。 不利于平衡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2)对水域等非建设用地重视程度不够
从用地分类的等级上看,总体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分为10大类,而城市建设用地占了9类,其余的非建设用地统称为“水域及其他用地”;从划分层次上看,9大类城市建设用地各自又有进一步细分,一般居住、工业、绿地等以中类为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分至小类。
而“水域和其他用地”虽然概览了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废弃地和露天矿用地等特征迥异、内涵丰富的用地,但总规层面基本没有细分,存在着一个“厚”建设用地,“薄”非建设用地的倾向。
因而容易片面地将城市理解为可以独立于所在区域而独自存在的个体,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