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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资料(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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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方式的差别使得传统的公共设施用地基本可以分化为公益性设施用地和商业性设施用地两大类。由于地价的巨大差异,造成两类设施用地开发的目的和利益机制完全不同要求城市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控制原则,简单地公共设施用地划分缺乏市场应对性。

(8)人均指标计算口径混淆不清

现行《标准》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主要以人口为依据,但计算口径混淆不清。首先是人口统计的口径问题。我国城市的人口统计口径存在诸多的不一致性,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意思接近的人口概念有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建成区人口、城市非农人口等。

原《标准》在第4.0.2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但有些城市在确定城市用地时往往采用城市常住人口为标准,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而在计算城市经济水平时,采用的往往是户籍人口,这样使人均的经济指标能够提升。

其次是预测人口规模的不确定性。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预测人口规模的方式不同,会引起人口规模的不同,不同的决策群体对于人口规模的分歧也会导致结果的不同。对于人口规模的过分依赖,往往会引起合成谬误,因为人口规模本身就有诸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增加了相应用地指标的不确定。

另外,城市间的交流日益增加,流动人口在城市人口中的比重日益增大,但是这些流动人口在总体规划中是不参与用地平衡的,那么作为城市的一大主体,这部分的人口同样会占据城市空间资源,但又不在城市规划的考虑之列。

3、城乡全覆盖土地利用分类的四个特点

(1)空间分区与土地利用分类

分区是对一定区域按一定目的与要求对区域进行划分,以便于分区提出规划对策,分类则着重于区域内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不同分区内可以存在同一类别用地,也可以兼容多类用地,但用地分类则具有排他性,一旦确定为某类用地,即不列入其他类别用地。如生态保护区内按土地利用类型分,可以是耕地、林地或水域,在风景名胜区内同样可以有耕地、林业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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