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居住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工业用地四大类用地占城镇建设用地总体比例约72.5%;
50万~100万人口城市,四大类用地的总体比例约76.6%;
20万~50万、10万~20万人口城市,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比例加大,绿地比例减少,四大类用地总体比例约75~85%;
5万~10万、小于5万人口城镇中,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最高,总体比例与国标相比,小城市及小城镇的四大类用地比例明显较高,达85%左右。
(6)部分用地分类存在与行业标准执行不统一,地方灵活性不足 行业规范协调的矛盾与城市用地相关的规范标准较多:
目前对城市绿地分类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及《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等,虽然这几项标准的适用对象都是城市绿地,但是由于使用范围不同,分类方法也有所不同。
国土、园林、旅游、环保、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的行业规范标准也不统一。几乎每个部门都对其管辖用地有行业建设标准要求。城市规划编制通常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本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但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又必须综合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标准要求。目前的许多行业标准多是从专业性角度确定建设指标,很难充分协调形成通用标准。
(7)公共设施用地缺乏市场应对性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土地实现了有偿使用,城市土地作为资产的产权属性日益显著市场机制对土地使用已经发挥越来越显著的经济杠杆作用。这使得对土地使用的规划不仅仅是要考虑传统规划的技术合理性问题,而更多地要考虑土地使用背后的多方利益冲突和协调,即更多地涉及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土地使用者有权利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土地利用方式,以追求土地的经济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政府必须通过对土地使用的公共干预,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弥补市场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过去使用功能类似的土地在城市发展中可能发挥完全不同的作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