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章 报告制度和监管要求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
第四十五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后,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上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及时向本行的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