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行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的授信。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二十条 本行应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发生的超过规定金额或比例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 香港法律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与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