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监督的体制。
第二章 中国内地法律关于关联方的界定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六)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下属各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