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 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
(3) 中国发行人的发起人或监事;
(4) 任何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上述第(1)、(2)或
(3)条所述人士达成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的人士或实体;
(5) 与上述第(1)、(2)或(3)条所述人士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以及上述第(1)、(2)或(3)条所述人士的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及继姊妹;
(6) 上述第(1)、(2)或(3)条所述人士的以下亲属: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
(7)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上述第(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
(8) 第(7)条所指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
就任何个人而言:
(9)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其受托人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任何公司(“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而受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