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三章 香港法律关于关联方的界定与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本行的关联方指本行或本行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联系人定义详见附件一),具体包括:
(一)本行及本行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
(二)交易日之前12个月内曾任本行及本行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
(三)本行及本行附属公司的发起人或监事;
(四)上述第(一)、(二)和(三)款所述人士的联系人;
(五)本行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且第(一)、(二)、(三)和(四)项所述的本行关联方(本行附属公司的关联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