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对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可以调整或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监管机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现时有效及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