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有权个别或共同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
(六)上述第(五)项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七)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四章 中国内地法律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与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业务。
第十三条 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四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